设入首页 | 收藏我们 | 联系我们 | 管理入口
  >>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>  > 献血法规
取消人体血液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
2018-03-01 阅读次数  (7756)
 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,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8日发出通知,决定取消人体血液、组织器官进出口审批。医疗机构禁止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(包括血浆及其他血液成分)、组织器官用于临床医疗用途。
 
    通知明确,出于人道主义、救死扶伤的目的,对于需要跨境转运造血干细胞的(如外周血造血干细胞、骨髓造血干细胞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),由中国红十字会等公益机构,按照社会公益渠道与流程办理出入境手续。用于科研及其他用途的人体血液、组织器官进出口,按照科技部“人类遗传资源采集、收集、买卖、出口、出境审批”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“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”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 
    通知要求,深入推进无偿献血和人体组织器官捐献工作,加强血站采供血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,定期组织血液安全技术核查,保障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。据了解,2004年,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明确规定人体血液、组织器官进出口为原卫生部行政审批事项。2006年,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再次明确人体血液、组织器官进口需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| 世界卫生组织 | 中国红十字会 | 中国输血协会 |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| 成都市血液中心 | 上海市血液中心 |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|
 
版权所有  蜀ICP备12020625号-1
四川省资阳市车城大道3段176号